《法規動態》民法修正借貸約定利率上限調降為16%。
已更新:2021年7月20日
壹、重點提示
商務因應營運需求,常見短期融資、借貸、短期商務周轉等資金調度情形,借貸人最關心的問題,不外乎「利息怎麼算」?「利率有沒有上限?」?借貸一開始就被扣掉「利息」的情形,到底怎們算本金?怎麼計算利息?不小心多還了「利息」,可以要回來嗎?
貳、修法內容
利息一般由雙方約定即可,稱為「約定利率」,民法第205條最新規定以16%為上限,立法院院會於109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案,將條文中的「約定利率」上限從的20%調降為16%,並規定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效,在110年7月20日實施。
鑑於現行法定約定利率20%過高,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參、常明觀點:
一、兩大修法重點
1.利率法定上限自20%降為16%。
2.超過部分法律效果,自「無請求權」修正為「無效」。
二、利率的計算以「借款實得金額」為本金
民間常見借貸採「預扣利息」的作法,例如預借10萬,先扣除2萬做為利息,約定一年清償,利率20%,實際拿到8萬元現金,此時到底本金是8萬?抑或10萬?法院實務以借款實得金額為計算基礎,也就是8萬元才是本金,利率為25%(利息2萬除以本金8萬),此時依照新法,超過16%的部分無效,也就是最多只能收1.28萬的利息。
三、法效果為無效,有不當得利之適用,可請求返還多繳的利息。
四、小結:
1.利率的計算以「利息」與「實際交付的本金」相除。
2.利率以16%為上限。
3.多付的「利息」在未來110年7月20日新法施行後,有不當得利的適用,可請求返還,若遇不合理的利率約定,身陷高利貸疑雲,可採取以上簡易計算,超過16%部分並無返還義務。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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