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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銀行辦理KYC需辨識實質受益人並確實建檔,以免受罰

已更新:2021年7月16日

壹、 重點提示


實質受益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hip)定義為何?如何辨識?金融機構未完成建檔是否符合銀行法、洗錢防制法之要求?


貳、金管會裁罰內容


○○國際商業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核有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0年6月8日

二、對象:○○國際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際商業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對客戶可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之審查作業,未確實記錄審查內容或填載資訊錯誤;辦理客戶開戶之KYC 作業,未確實辨識實質受益人並確實建檔,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業就上開缺失採行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資料來源:110年6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報。)


參、常明觀點

一、背景事實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建立穩定的金融秩序,洗錢防制法設有諸多規範,其中就金融監理面觀之,「促進金融機構金流之透明」是實現洗錢防制法立法意旨重要手段,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對客戶交易紀錄須確實審查內容,填載資訊也必須正確,本例中某銀行對客戶可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之審查作業,未確實記錄審查內容,以外,在辦理客戶開戶之KYC作業時,更需辨識「實質受益人」並記錄。


惟若要詳實紀錄實質受益人,先決條件是何謂「實質受益人」?金融機構必須如何追查、訪談客戶填寫資料進行至何權利歸屬的程度,始符合法規的要求?


二、實質受益人定義

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實質受益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hip)的定義是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因此無論是以法人、投資控股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法人股東、代理人等,最終均須依持股比例及持股關係、上下職務隸屬關係等,於受理開戶時盡職認定具備「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為何,換句話說,實質受益人若僅填寫法人機構(公司),尚不符合洗錢防制法之要求。


三、完成建檔

追蹤出實質受益人後,尚需確實完成「建檔」,洗錢防制法的精神之一,是所有的交易紀錄都能留下「足跡」,以達金流透明之目標,此時資料檔案的建置及資料庫是否齊備,考驗各金融機構之資料庫與流程完整性,否則仍有遭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開罰之虞。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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