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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會計師KYC未辨識實質受益人而遭處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41053號)


壹、重點提示



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何基礎?是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貳、金管會裁罰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摘錄)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41053號

受處分人:○○○會計師

事實:貴會計師109年5月11日辦理○○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增資250萬元之資本額查核簽證,經查該公司108年11月至109年4月間迭有變更負責人、地址之情事,案件風險偏高,具控制權之股東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待釐清,惟查貴會計師未採取合理措施進一步確認有無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實質受益人。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且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同法第4項規定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5項規定違反第1至第3項規定及前項所訂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復依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稱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7條第5款第1目規定,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二、經查貴會計師辦理○○公司增資250萬元之資本額查核簽證,且據經濟部工商登記網站顯示,該公司於108年11月至109年4月間迭有變更負責人、地址之情事,案件風險偏高,具控制權之股東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待釐清,惟貴會計師未採取合理措施進一步確認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實質受益人,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7條第5款第1目規定,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110年6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報)



參、常明觀點

一、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


會計師執行KYC之行為規範,規定於「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諸如實名制(不接受匿名)、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25%者,得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洗錢防制法為達辨識「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之目的,立法者價值取捨以股份25%為界線,惟於此裁罰個案中,仍可觀察會計師被賦予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在於「風險」的觀察與控制


二、風險高低仍須個案衡量


惟「風險」之高低須個案衡量,例如公司經常更換負責人,可能會有經營層不穩固,或充斥人頭負責人之情形,或公司經常變更營業地點,除非公司營運規模擴張成長快速,否則經常搬家似非常理。


三、經常變更負責人及地址屬高風險


本案情形中,5個月內(108年11月至109年4月間),有經常變更負責人、地址之情事,金管會認為此情形案件風險偏高,具控制權之股東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待釐清,會計師需採取「合理措施」進一步確認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實質受益人。本案會計師未採取合理措施,導致實質受益人未明確辨識,因而遭裁處罰鍰。


四、風險與合理措施仍須個案衡量


惟就此裁罰書仍難以觀察更換地址、換負責人究竟是「何等頻率」是屬異常?五個月內搬三次地址?五個月內換十次地址?亦難以得知所謂會計師未進一步採取「合理措施」所指涉具體類型、行為、可資參考的行為指引有哪些。實務上會計師並無公權力,除洽請客戶提供資料以及向金融機構、經濟部工商查詢等調閱基本資料外,所能發揮實屬有限此乃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考量,因此單就法條及此案觀之,仍難以明確會計師對風險的評估及掌握應如何建立查核標準,若有相關疑問,仍應尋求專業意見、個案分析較為妥適。


參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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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註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特定情形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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